石家庄市水务局是市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,主要职责是:
(一)制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、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组织起草有关法规、规章并监督实施。
(二)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。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市(指设区市,下同)水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。
(三)统一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,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。拟定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有关标准。对建设部门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采水、管网输水、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,进行指导监督。
(四)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河湖库水量、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(五)组织、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县区间水事纠纷。
(六)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;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;指导水利行业供水、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;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、价费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等政策,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;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水利系统国有资产。
(七)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、审查、申报、审批;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;主管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、规范并监督实施。
(八)主管组织、指导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指导主要河道的治理和开发;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;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的重要水利工程;组织、指导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。
(九)承担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、城乡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
(十)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;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,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(十一)负责全市水利系统水电站、农村水电电气化、小电网的建设、生产和行业管理。
(十二)负责水利方面科技、外事工作;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。
(十三)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,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。
(十四)主管全市水库移民工作。
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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